114學年度(含)起有關學位論文延後公開之申請及處理方式
(相關資料請點附檔)
六、學位論文延後公開之申請及處理方式
(一)學位論文涉及機密、專利事項或依法不得提供者,須由學校權責單位認定後,經由學校向本館提出申請。
(二)填寫學校學位論文延後公開申請書(附件三),經論文作者、指導教授親筆簽名,須於學位考試時由考試委員審核確認,以及學校權責單位核章,並檢附證明文件,經由學校向本館提出申請。
(三)延後公開之學位論文送存本館時,應將延後公開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,併同紙本論文及電子全文檔送存。
(四)學位論文已送達本館,有延後公開申請之需求者,須經由學校發函,並將延後公開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提送本館申請。
【說明】
- 依教育部107年12月5日臺教高(二)字第1070210758號函、109年3月13日臺教高通字第1090027810號函、112年2月14日臺教高(二)字第1122200197號函、114年6月4日臺教高通字第1142201506號函,請據實填寫並檢附由學校權責單位認定之證明文件,經由學校向本館提出申請,無認定單位簽章者將退回學校處理。
- 延後公開之學位論文送存本館時,應將延後公開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,併同紙本論文及電子全文檔送存。
- 依教育部114年6月4日臺教高通字第1142201506號函有關學位論文延後公開(一定期間不予公開)機制,每次申請紙本論文及電子全文延後公開至多為5年,且需逐次申請;第2次起之申請程序,仍應取得原所有學位考試委員審核確認,或經原就讀系所之系(所)務等會議審核確認,經由學校向本館提出申請。
- 論文已送達國家圖書館者,有申請延後公開之需求,須經由學校發函,並將延後公開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提送本館申請。